夫妻一方基于離婚協(xié)議 請求排除強制執(zhí)行獲支持

2023-03-28 08:18:55    相信新聞

日前,杜集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案,判決認定夫妻一方有權基于離婚協(xié)議排除強制執(zhí)行,不得執(zhí)行離婚時已經分割完畢的房產,依法維護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陳女士與梁先生原為夫妻關系,2016年2月兩人共同按揭購買淮北市某小區(qū)一套商品房(以下簡稱涉案房產),同年2月26日辦理了預告登記,權利人為陳女士和梁先生。2018年2月27日陳女士與梁先生協(xié)議離婚,離婚協(xié)議約定:案涉房產歸梁先生所有,家用車輛歸陳女士所有,婚生女由梁先生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自理。

2021年8月20日生效民事判決書判令,陳女士償還田某借款22.3萬元。陳女士到期未履行義務,田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請求查封并拍賣涉案房產,以歸還田某債務。梁先生認為涉案房產應為其所有,提起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梁先生就涉案房產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首先,從權利的屬性看,據離婚協(xié)議約定,案涉房產歸梁先生所有,梁先生基于離婚協(xié)議,對案涉房產享有直接支配之物權。而作為申請執(zhí)行人的田某對案涉房產申請執(zhí)行,系基于與陳女士之間的民間借貸債權債務關系,該權利并非源于對案涉房產的直接交易關系,而是源于對陳女士財產的債權請求權。因此,兩種權利相比較,作為案外人的梁先生對案涉房產享有的物權應當優(yōu)先于田某的普通債權予以保護。其次,從權利內容看,田某對陳女士享有的民間借貸債權的實現,以陳女士實質上所有的全部合法財產作為責任財產范圍,并不單一地指向案涉房產;而梁先生基于離婚協(xié)議享有的直接支配之物權及請求辦理過戶的權利則直接指向案涉房產本身,其權利針對性更加強烈。再次,從對相關民事主體的利害影響看,離婚協(xié)議基于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統(tǒng)籌安排,有關財產的分割同時涉及其他有關義務的承擔,如還包含情感補償、子女撫養(yǎng)等因素的考量,在財產分配上對于撫養(yǎng)子女一方作適當傾斜等。此類離婚財產約定,如無明顯的不正當目的,亦未嚴重損害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則既為法律所允許,也為風俗所提倡。普通民間借貸債權的權利保護,主要體現為交易的平等性和自愿性,并不涉及情感補償、生活利益照顧等因素,在對相關民事主體的利害影響上,不及于離婚財產分割。最后,從權利的形成時間來看。梁先生與陳女士2018年2月27日簽訂離婚協(xié)議并登記離婚,離婚協(xié)議備案于婚姻登記部門,根據離婚協(xié)議約定,涉案房產歸梁先生所有,梁先生即取得了對涉案房產所享有的請求過戶登記的權利,但因雙方離婚時涉案房產尚存在按揭貸款未全部償還,辦理過戶登記存在障礙,該情形非因梁先生主觀原因所致。而田某與陳女士之間的民間借貸債權,根據生效法律文書查明事實,明顯晚于梁先生與陳女士離婚時對涉案房產的分割時間,現有證據不能認定梁先生與陳女士離婚析產具有惡意逃避債務的主觀故意。

綜上,法院認為梁先生對涉案房產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遂判決不得執(zhí)行涉案房產,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釋法:一般債權的權利保護,主要體現為交易的平等性和自愿性,并不涉及情感補償、生活利益照顧等因素,在對相關民事主體的利害影響上,不及于離婚財產分割。司法實踐中對夫妻一方基于離婚析產協(xié)議就所析財產享有的權利,如能合理排除夫妻之間具有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主觀故意,應優(yōu)先于一般債權進行保護。法院判斷夫妻一方(案外人)就執(zhí)行標的物所享有的民事權益是否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多從權利的形成時間、權利內容、權利性質及對權利主體的利害影響等方面綜合分析。

通訊員 李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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