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重大疾病保險后,患病住院治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到保險公司拒賠。日前,杜集區(qū)法院審結了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依法維護了投保人蘇先生的合法權益。
2019年12月至2022年12月,蘇先生通過網(wǎng)約車平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主保障100種重大疾病保險,蘇先生按月繳付保險費。保險合同中對100種重大疾病的定義、病狀及條件進行了約定,其中第37種疾病為: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
2022年6月,蘇先生被診斷為糖尿病酮癥酸中毒,同年10月26日,蘇先生在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yī)院被診斷為糖尿病,2022年11月被診斷為Ⅰ型糖尿病。事后蘇先生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并申請理賠,然而,保險公司卻以不符合保險責任為由拒賠。雙方多次協(xié)商無果,蘇先生訴至杜集區(qū)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保險理賠款。
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合同中約定對投保人患I型糖尿病理賠,需要滿足下述至少一個條件:⑴內分泌??漆t(yī)生確認已出現(xiàn)增殖性視網(wǎng)膜病變;⑵須植入心臟起搏器治療心臟??;⑶因壞疽需切除一只或以上腳趾?,F(xiàn)蘇先生不滿足以上任一條件,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故不應理賠。
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合同中約定的100種重大疾病的保險范圍包含Ⅰ型糖尿病。其次,涉案保險合同中對Ⅰ型糖尿病所附理賠條件,極大地限縮了該病的理賠范圍,背離了一般人的通常認知和通行的診療標準,實際免除或者減輕了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應視為免責條款。案涉保險合同Ⅰ型糖尿病理賠所需條件未突出顯示,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保險公司也未就其概念、內容和法律后果向蘇先生進行說明,因此該免責條款不應對蘇先生發(fā)生效力。
開庭后,經(jīng)承辦法官與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耐心釋法析理,最終保險公司同意按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蘇先生重大疾病保險理賠款66600元,該款已支付至蘇先生指定銀行賬戶。
記者 徐志勤 通訊員 李清河